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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合作伙伴:
你们好!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合同管理工作,落实《电子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合同签署授权制度,现向社会公开发布我校2019年合同签署授权代表信息。自公告之日起,有且仅有以下被授权人员(临时获得合同签署授权的除外)有权代表电子科技大学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署合同,具体名单如下:
一、电子科技大学法定代表人曾勇校长有权签署学校对外合作的一切合同(协议)。
二、电子科技大学校领导有权签署分管工作领域的合同(协议),具体分管工作领域参见电子科技大学官网。
三、以下人员可以签署所在单位以电子科技大学名义对外的合同(协议),具体名单如下:
序号 |
单位名称 |
合同签署受托人 |
职务 |
1 |
信息与通信工程学院 |
孔令讲 |
院长 |
2 |
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示范性微电子学院) |
樊 勇 |
院长 |
3 |
材料与能源学院 |
周海涛 |
党委书记 |
4 |
机械与电气工程学院 |
杨 平 |
院长 |
5 |
光电科学与工程学院 |
蒋亚东 |
院长 |
6 |
自动化工程学院 |
程玉华 |
院长 |
7 |
资源与环境学院 |
左文龙 |
党委书记 |
8 |
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网络空间安全学院) |
申恒涛 |
院长 |
9 |
信息与软件工程学院(示范性软件学院) |
周世杰 |
院长 |
10 |
航空航天学院 |
李 辉 |
院长 |
11 |
数学科学学院 |
徐立伟 |
院长 |
12 |
物理学院 |
王秉中 |
院长 |
13 |
医学院 |
杨正林 |
院长 |
14 |
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 |
袁 勤 |
党委书记 |
15 |
经济与管理学院 |
马永开 |
院长 |
16 |
公共管理学院 |
汤志伟 |
院长 |
17 |
外国语学院 |
冯文坤 |
院长 |
18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徐守仁 |
党委书记 |
19 |
格拉斯哥学院 |
曾 兵 |
院长 |
20 |
体育部 |
赵泽勇 |
党总支书记 |
21 |
基础与前沿研究院 |
王志明 |
院长 |
22 |
通信抗干扰技术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
李少谦 |
主任 |
23 |
英才实验学院 |
黄廷祝 |
院长 |
24 |
学校办公室 |
汤志伟 |
主任 |
25 |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
吕红胤 |
副书记、主任、处长 |
26 |
审计处 |
王 利 |
处长 |
27 |
党委组织部、机关与直属单位党委 |
武好明 |
部长、常务副书记 |
28 |
党委统战部 |
武好明 |
部长 |
29 |
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 |
杨 敏 |
部长(主任) |
30 |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 |
钱云光 |
部长(处长) |
31 |
校团委(创新创业学院) |
张 军 |
团委书记 |
32 |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部 |
李 斌 |
部长 |
33 |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 |
余 魅 |
处长 |
34 |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
赵志钦 |
处长 |
35 |
教务处 |
黄廷祝 |
处长 |
36 |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先进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研究院) |
杨海光 |
院长 |
37 |
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研究生培养处、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处)) |
罗光春 |
院长 |
38 |
合作发展部 |
李会勇 |
部长 |
39 |
计划财务处 |
徐 谡 |
处长 |
40 |
国有资产与实验管理处 |
沈 江 |
处长 |
41 |
招标采购中心 |
刘洪宇 |
主任 |
42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国际教育学院 |
邸爱英 |
处长(主任)、院长 |
43 |
基建处 |
刘俊修 |
处长 |
44 |
离退休教职工党委、离退休工作处 |
罗 东 |
书记、处长 |
45 |
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中心(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 |
刘 惠 |
主任 |
46 |
信息中心 |
侯孟书 |
主任 |
47 |
学报编辑部 |
田 江 |
主任 |
48 |
档案馆 |
饶 永 |
馆长 |
49 |
继续教育学院(职业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 |
唐国良 |
院长 |
50 |
九里堤校区 |
张 琦 |
管委会主任 |
51 |
图书馆 |
杜 丽 |
馆长 |
52 |
后勤保障部 |
曾 翎 |
部长 |
53 |
电子科技大学医院 |
徐静静 |
院长 |
54 |
电子科学技术研究院 |
田 忠 |
院长 |
55 |
保密办公室 |
曾 磊 |
主任 |
56 |
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 |
谭 涛 |
副主任 |
非经我校授权的单位和个人,无权签署以电子科技大学名义对外合作的合同(协议),擅自对外签署的,学校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未经授权的单位及个人以电子科技大学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未经电子科技大学追认不生效,电子科技大学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追认。
电子科技大学对外合作的合同(协议)应当加盖“电子科技大学合同专用章”或“电子科技大学”公章,加盖其他任何印章无效。
感谢社会各界对电子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有任何疑问可以向学校合同管理办公室、法律事务与督查督办室咨询,联系电话028-61831085、61831700
特此公告,望周知!
电子科技大学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编辑: / 审核:李果 / 发布:陈伟